北京源通热力有限公司

北京庭杰科技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京0116执58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源通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兴怀大街甲6号。
法定代表人:许心敏,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庭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乐园大街17号2层。
法定代表人:王洪。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2021)京0116民初10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如下:北京庭杰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源通热力有限公司二〇一九年至二〇二〇年度供暖季的供暖费1620.24元及滞纳金(滞纳金以1620.24元为基数,自二〇二〇年一月一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因北京庭杰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北京源通热力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北京庭杰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未自动履行。本院通过系统统查未查到该企业相关财产信息,对北京庭杰科技有限公司的法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作出拘留决定。经查,北京庭杰科技有限公司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全部案款暂未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对申请执行人北京源通热力有限公司尚未实现的债权,应由被执行人北京庭杰科技有限公司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申请执行人北京源通热力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庭杰科技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被执行人北京庭杰科技有限公司有履行能力等其他条件成就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于连鹏
审 判 员 周忠良
审 判 员 王 淼
二 〇 二 二 年八月八日
书 记 员 吴 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