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源通热力有限公司

北京源通热力有限公司与某某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12民初41970号
原告:北京源通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兴怀大街甲6号。
法定代表人:许心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尚民,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5年5月19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北京源通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供热公司)与被告***(以下简称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供热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衣尚民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供热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2018至2019的供暖费2858.8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与理由:被告所有位于北京市通州区东石东四路*号院*号楼*层*号房屋,建筑面积71.47平方米,层高4.2米。2017年以来一直由原告为被告提供供暖服务,被告应依规定按2018-2019年度40元/建筑平方米/供暖季的标准向原告交纳供暖费用。但被告未交纳2018至2019的供暖费。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
被告未到庭,庭前填写要素表称,从2018至2019年,暖气一直不热,租户多次找我,供暖公司派过几次工人去维修,结果是放完水热一晚上,第二天又凉了。最后一次工人说是因为18层暖气未开,无法循环导致。最终我的租户中途退租。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涉案房屋坐落:北京市通州区东石东四路*号院*号楼*层*,规划用途办公,房屋建筑面积为71.47平方米。
二、涉案房屋产权人:被告。
三、被告与供热公司形成事实供暖关系。
四、原告主张的收费标准:2018-2019年度的供暖费为40元/平方米/供暖季。
五、供热公司主张被告的欠费期间为: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
六、被告尚欠供暖费: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期间的供暖费2858.8元。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举证的权利。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根据查明的事实,供热公司与被告之间系事实的供用热力合同关系,供热公司为涉案房屋所在小区进行了集中供暖,被告作为涉案房屋的产权人,应当及时向供热公司交纳相应的供暖费。根据北京市发改委供暖价格相关规定,对于供热公司主张被告交纳的供暖费用,经核算未超过规定标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辩称暖气不热,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给付原告北京源通热力有限公司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期间的供暖费2858.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执行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 楠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张依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