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6民初7733号
原告:北京源通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兴怀大街甲6号。
法定代表人:许心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衣尚民,北京市环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0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通州区。
原告北京源通热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源通公司)与被告***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源通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衣尚民与被告***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源通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支付源通公司2018-2019年供暖季的供暖费共计1014.2元及滞纳金;2.判令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及理由:***所有位于北京市通州区×号院×号楼×层×室房屋,建筑面积为50.71平方米,2017年以来一直由源通公司为***提供供暖服务。***应依照北京市政府规定的2018-2019年40元/建筑平方米·供暖季的价格,向源通公司交纳2018-2019年供暖费用共计1014.2元。源通公司积极履行了供热的相关义务,依法依约为***提供供热服务,且源通公司多次以电话、短信等多种方式向***催交费用,未果。源通公司为了维护合法权益,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辩称,房屋产权人、欠费时间、面积、收费标准均属实。没有交费的原因是我没收到过源通公司催收供暖费的通知,直到源通公司不再供暖后才催收,我可能收到过今年8月份的短信,这几年一直就是说涉案年份的供暖费不收取了。2017-2018年度整个小区供暖都不热,有业主代表和小区地产公司万科地产协商,协商结果是地产公司同意全额减免2017-2018年度的供暖费,但由于当时都已经交纳了该年度的供暖费,所以顺延到了2018-2019年度了。协商没有书面的手续。很多业主都是这种顺延的情况,第一年都是交房必须交供暖费的。刚供暖的时候是交房的,所有售后还有费用都是交给地产公司,所以协商就是找的地产公司。我了解的原因温度可能是地产管道有问题,具体我也不清楚。协商的过程我没有参与,但我知道我同层的业主有参与过。就是维修的时候我跟地产公司确认过该协商的结果,他们也承认并确认了这个事实。我自己当时没有考虑过地产公司同意,可能供暖公司不同意的情况。我2019-2020年供暖费是全额按时交纳的,我现在记不清楚当时供暖公司是否是源通公司,如果当时是源通公司,那我也跟源通公司确认过2018-2019年供暖费不用交纳的事情。我不同意源通公司的诉讼请求。另外我知道小区有好多业主有该情况。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于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系北京市通州区×号院×号楼×室房屋产权人,采暖面积为50.71平方米。该房屋属源通公司供暖范围内。自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采暖季,源通公司为涉案房屋提供了供热服务,供暖收费标准为每采暖季每建筑平方米40元。现***未支付源通公司2018-2019年度采暖季的采暖费,源通公司起诉至怀柔法院。
另查,庭审中,源通公司认可因涉案小区2017年至2018年度供暖因开发商管道问题而不达标,经与开发商协商,后根据每户的不同情况,由开发商承担了该年度的部分供暖费。但因该年度供暖费已经由业主预交,故源通公司同意将减免的部分顺延至2018至2019年度供暖期。经核对,北京市通州区×号院×号楼×室开发商承担了一半的供暖费,剩余供暖费1014.2元未交纳。***认可源通公司陈述的2017年至2018年度的供暖温度不达标,但原因不清楚,其表示当时是和开发商协商的全部免除,因已经预交,故顺延至2018至2019年度供暖期,其在自己交纳2019年至2020年度供暖费时,还和源通公司确认过,该公司口头表示涉案年度供暖费不用缴纳。但源通公司对***的上述陈述不予认可。
本院认为,供用电合同是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用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当事人的约定及时交付电费。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源通公司与***签订的《北京市供热采暖合同》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现源通公司按照合同约定为***所有的涉案房屋提供的供暖服务,***享受了上述服务,故源通公司有权按照政府规定的供暖价格标准向***收取供暖费用。***辩称开发商承诺免除2017年至2018年度供暖费,且源通公司同意上述免除年限顺延至2018年至2019年度,但其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故其该辩称意见本院难以采信。鉴于源通公司自认2017年至2018年度供暖期供暖温度有问题,自愿减免业主该年度一半供暖费并同意顺延至2018年度至2019年度供暖期,本院对此不持异议。至于***提出的开发商承诺全额减免2017年度至2018年度供暖费的意见,因涉案小区开发商并非供用热力合同纠纷的合同相对方和供暖服务提供者,***可另行主张权利。至于源通公司关于滞纳金的主张,因***并非恶意拖欠供暖费,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一百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九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北京源通热力有限公司2018年11月15日至2019年3月15日期间的供暖费共计1014.2元;
二、驳回的北京源通热力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员 杨菲菲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张 阳
法官助理 冯晓璐
书 记 员 李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