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蓝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蓝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呼和浩特市蓝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5-05-18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岱商初字第748号
原告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薛鹏,该公司职工。
被告呼和浩特市蓝天环保产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山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1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627元,合计3937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
审判员钱继红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