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宇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乡京西医院、卫公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民申46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乡京西医院,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路**。
法定代表人:***,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家伽,河南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辽宁宇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五一路**21-206
法定代表人:姜跃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宏妍,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河南启轩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男,1960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二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新乡心血管医院,住,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卫滨区人民路**/div>
法定代表人:秦生辉。
一审被告:秦生辉,男,197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封丘县。
一审被告:河南健安医疗透析技术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人民路西段**工务段家属院**楼******div>
法定代表人:任猛。
一审被告:任猛,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
一审被告:刘新锋,男,1978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再审申请人新乡京西医院(以下简称京西医院)因与被申请人辽宁宇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宇鸿公司)、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新乡心血管医院(以下简称心血管医院)及一审被告秦生辉、河南健安医疗透析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健安公司)、任猛、刘新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豫07民终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京西医院申请再审称,(一)宇鸿公司依据无效合同要求京西医院支付其工程款缺乏依据。宇鸿公司与心血管医院、健安公司在签订案涉的六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和施工许可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条的规定,该六份合同应属无效合同。宇鸿公司以无效合同为依据要求京西医院支付其工程款不应得到支持。(二)生效判决认定京西医院与心血管医院为同一主体,并据此认定京西医院负责人认可案涉工程的工程量及工程款数额属认定事实错误。京西医院与心血管医院为两个独立的民事主体,即使二者存在人员混同、业务混同,但在没有证据证明二者存在财务混同的情况下,也不能认定二者为同一主体。心血管医院的负责人刘新锋在《新乡京西医院血液透析中心项目合同明细及工程完工确认单》上签字的行为不能认定为京西医院对工程量、工程价款的确认。(三)宇鸿公司要求京西医院向其支付工程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1.案涉六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宇鸿公司分别与心血管医院、健安公司签订的,与京西医院无关。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宇鸿公司不能向非合同当事人的京西医院主张权利。2.本案工程的实际发包人为北京莱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莱沃公司)。案涉六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上均加盖有“北京莱沃医疗设备有限公司”公章,且自2016年1月13日起,北京莱沃公司陆续向健安公司支付案涉工程款133万元,因此,北京莱沃公司应当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生效判决在对证据认定有偏颇的前提下未追加其为被告,导致作出的判决有失公允。(四)宇鸿公司、健安公司已与北京雅联百得科贸有限公司签订了《债务转让协议》,将涉案工程款的支付义务转移给了北京雅联百得科贸有限公司。在此情况下,生效判决仍判令京西医院对涉案工程款承担支付义务错误。该《债务转让协议》的原件持有人为协议各方,京西医院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该协议,二审法院不但不予调取,而且武断地以该协议书系复印件,无法证明其真实性且不涉及京西医院为由,判令京西医院对本案工程款承担继续支付义务明显属事实认定错误和程序违法。(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起上诉并在庭审后按时交纳上诉费,二审法院对***按撤回上诉处理,且不退还***已交纳上诉费,严重侵害了***的合法权益。综上,京西医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对本案进行再审。
宇鸿公司提交意见称,(一)涉案六份合同合法有效,其内容不涉及相关土地使用权问题。(二)京西医院与心血管医院是同一主体,刘新锋在二审期间对两个单位混同的情况进行了详细描述。(三)涉案六份合同上没有北京莱沃公司的公章,北京莱沃公司的公章是加盖在合同复印件上的。北京莱沃公司于2019年6月28日向宇鸿公司支付的63万元工程款是替心血管医院支付的。(四)***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上诉费,二审对其按照撤回上诉处理并无不当。***对此也未提出异议。综上,请求依法驳回京西医院的再审申请。
***提交意见称,本案是因为心血管医院与北京莱沃公司合作建设血液透析项目引发的,因此,应当追加北京莱沃公司参加本案诉讼。同意京西医院的再审申请意见。
任猛提交意见称,一审判决以后产生的利息不应由任猛承担,请求驳回京西医院的再审申请。
刘新锋提交意见称,京西医院和心血管医院实际是一个单位,刘新锋是两个医院的院长,***之前未参与医院的事务。北京莱沃公司与健安公司有资金往来是因为京西医院以招商引资的方式引进北京莱沃公司做心血管透析项目,2015年心血管医院与北京莱沃公司签订了框架协议,后来又由京西医院与北京莱沃公司签订了正式的合同。请求依法驳回京西医院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涉案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以后,宇鸿公司已经实际施工完成了涉案工程,并经京西医院和心血管医院的负责人刘新锋及健安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政跃签字对已完工程的价款进行了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据此,生效判决对宇鸿公司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于法有据。京西医院以涉案的六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为由,主张其不应向宇鸿公司支付工程价款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能成立。(二)关于京西医院与心血管医院是否存在主体混同问题。宇鸿公司在一审时提供的新乡市卫滨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出具的京西医院和心血管医院2016年度医疗机构校验材料及京西医院设置医疗机构审核意见表等证据可以证明京西医院与心血管医院办公地址相同,人员、业务混同,京西医院原负责人刘新锋在一审开庭时也明确陈述:“作为原京西医院投资人,原心血管医院负责人,这三个单位(京西医院、心血管医院、健安公司)是同一个单位,工作人员是一致的。”生效判决据此认定京西医院与心血管医院实为同一家医院,应共同承担本案责任并无不当。京西医院申请再审称宇鸿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京西医院与心血管医院存在财务混同,因京西医院和心血管医院的财务资料均由该两个单位自己掌握,故宇鸿公司不可能对此举证。京西医院主张其与心血管医院不存在财务混同,其应对此承担举证责任,并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京西医院在未对此提供相应证据的情况下,以其与心血管医院不存在财务混同为由,主张其与心血管医院并非同一主体,不应承担本案责任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三)关于京西医院应否承担向宇鸿公司支付工程款的责任问题。1.案涉六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虽然是心血管医院、健安公司分别与宇鸿公司签订的,但心血管医院与京西医院实为一家单位,两家医院的负责人刘新锋在一审时明确陈述:“(施工合同)一个是和心血管签订的,一个是和健安公司签订的,具体是给京西医院施工的。”“实际是京西医院借用心血管医院、健安公司的名义签订协议,建设透析中心,为京西医院的透析治疗室,为京西医院所有,至今仍在正常使用,应当由京西医院承担责任。”同时,京西医院出具的《合同说明》显示:“河南健安医疗透析技术有限公司为新乡京西医院下属单位,河南健安医疗透析技术有限公司所签订的一切手续,新乡京西医院全权负责。”刘新锋称该《合同说明》系京西医院在办理消防验收手续时向消防部门出具的,故京西医院在申请再审时提供的河南和瑞环境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没有见到该《合同说明》的证明,并不能推翻该《合同说明》内容的真实性。根据上述事实可以认定京西医院是案涉六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履行主体,生效判决判令其承担本案责任证据确实充分。京西医院以其不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签约主体为由,主张其不应承担支付工程款责任的再审申请理由不能成立。2.京西医院申请再审时提供的心血管医院与北京莱沃公司之间签订的《合作建立新乡血液透析中心框架协议》只能证明心血管医院与北京莱沃公司之间存在合作开发关系,但不能证明北京莱沃公司与宇鸿公司之间存在直接的建设工程合同关系,宇鸿公司也没有向北京莱沃公司主张权利。京西医院主张北京莱沃公司为涉案工程的实际发包人证据不足,生效判决对其要求追加北京莱沃公司参加本案诉讼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四)京西医院在二审时提交的《债务转让协议》系复印件,其真实性无法核实,且宇鸿公司在质证时对债务转让的事实也不予认可,故生效判决对该《债务转让协议》不予采信并无不当。在再审审查期间,宇鸿公司进一步提供了其与北京雅联百得科贸有限公司、健安公司共同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债务转让协议》未实际履行,已予解除。故京西医院依据《债务转让协议》复印件主张支付涉案工程款的义务已转移给了北京雅联百得科贸有限公司不能成立。(五)二审法院对***按撤回上诉处理,***对此未申请再审,京西医院就该事项不具有诉讼利益,其对此申请再审不能成立。综上,京西医院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新乡京西医院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蒋瑞芳
审判员  辛季涛
审判员  李百福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王一鸣
书记员和梦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