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宇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乡市卫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终结执行用)
(2021)豫0703执785号
申请执行人: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五一路21-26号。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执行人:***,男性,1978年4月23日生,汉族,住卫滨区。。
……
(以上写明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写明案由)一案中,……(写明终结执行的事实和理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项(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增加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仅有一个被执行人的,写明:)终结(2021)豫0703执785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有两个以上被执行人,仅有部分被执行人符合终结执行条件的,写明:)终结(2021)豫0703执785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盼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