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辽1104执98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盘锦市兴隆台区。
被执行人: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铁**。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65年5月7日出生,汉族,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鞍山市千山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辽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盘锦市大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1104民初336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282755.3元(含利息、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于2020年6月3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传票等执行文书,责令其履行债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3.扣划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55688.00元,并于2020年11月26日发放完毕。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股权、证券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登记信息。
5.通过调查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财产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登记信息。
6.2020年6月17日、2020年11月25日二次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现场调查、寻找被执行人的下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2020年11月17日进行了第三次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仍然无可供执行财产信息。
9.上述执行情况、信息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法律后果等,本院已经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或委托诉讼代理人),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实际执行到位款项55688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材料、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综上,被执行人目前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20)辽1104执98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二、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申请恢复执行。恢复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佟会权
人民陪审员 王伟佳
人民陪审员 董 阳
××××年××月××日
书 记 员 刘伟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