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海普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平凉海普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水三阳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天水市麦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0503民初867号
原告:平凉海普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天水三阳医院。
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医院院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平凉海普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水三阳医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平凉海普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3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自由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平凉海普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该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亦未侵犯他人与社会公共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凉海普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984元,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992元,由平凉海普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包继祖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