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凉海普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贾某与石某、平凉海普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甘0802民初3976号
原告:贾某。
被告:石某,***年7月27日出生。
被告:平凉海普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石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贾某与被告石某、平凉海普欧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0日立案。原告贾某于2018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贾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731元,减半收取计365.5元,由原告贾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一日
书记员*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