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长阳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鄂0528执保1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长阳高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住所地:长阳土家族自治县龙舟坪镇四冲湾路39号2栋6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28MA498C2799。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长阳清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工业大道128号(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97622543064。
申请执行人长阳高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长阳高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将被执行人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大邑县支行,账号:51×××69)资金1140000元予以冻结。本院已根据(2019)鄂0528财保36号民事裁定书委托成都市大邑县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大邑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9月18日足额冻结上述账户。现因该案双方在诉前已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长阳高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向本院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长阳高筑再生资源利用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