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9民初3544号
原告:成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工业大道**(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甘德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杰,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唐县黄石口乡花塔村。
法定代表人:陈江红。
原告成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建材销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2021年12月20日,原告成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黄友春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曹 旭
书 记 员 王俊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