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证保28号
申请人:成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
法定代表人:甘德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译惟,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鼎立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
法定代表人:吴文君,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高凤,女,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申请人成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成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成都鼎立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高凤的诉前证据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成都鼎立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高凤的诉前证据保全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成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成都鼎立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高凤的诉前证据保全申请。
审 判 长 黄金迪
审 判 员 范艾玓
人民陪审员 韩朝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孔 辉
书 记 员 胡瀚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