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某某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鼎立重工机械有限公司等非诉证据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证保28号
申请人:成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
法定代表人:甘德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译惟,北京盈科(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鼎立重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
法定代表人:吴文君,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高凤,女,汉族,住四川省大邑县。
申请人成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证据保全,成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成都鼎立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高凤的诉前证据保全申请。
本院认为,成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申请撤回对成都鼎立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高凤的诉前证据保全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成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申请人成都鼎立重工机械有限公司、高凤的诉前证据保全申请。
审 判 长  黄金迪
审 判 员  范艾玓
人民陪审员  韩朝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 助理  孔 辉
书 记 员  胡瀚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