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29民初3543号
原告:成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工业大道128号(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甘德宏,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文杰,该公司员工。
被告:三台县航柯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潼川镇新西街。
法定代表人:吴元中。
原告成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三台县航柯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2021年12月20日,原告成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属于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成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昊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曹旭
书 记 员 付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