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大宏立机器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某某机器股份有限公司、南川区天见石材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29执1538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工业大道128号。
法定代表人:甘德宏,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川区天见石材加工厂,住所地:重庆市南川区南坪镇玉龙村10组20号。
经营者:李玉川。。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川0129民初1737号民事调解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成都***机器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川区天见石材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不动产登记情况、车辆等,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应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案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敏
审判员 范小刚
审判员 且国治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万莉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