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时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时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鸿昌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22执1332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时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25254702,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恩波大道迎宾苑1号楼8-9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鸿昌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63049684,住所地桐庐县分水镇东溪村。
法定代表人:管珠芬。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122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杭州鸿昌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时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案款4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601.5元、执行费575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杭州鸿昌置业有限公司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及其收入,限额在60000元内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一九年五月三十日
代理书记员章豪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