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时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与杭州富阳时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赣0111民初1061号
原告:**,男,汉族,1989年11月7日生,住江西省南昌市。
被告:杭州富阳时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杭州富阳时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2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