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时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杭州富阳时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鸿昌置业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浙0122执133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时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恩波大道迎宾苑1号楼8-9号,组织机构代码:725254702。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鸿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庐县分水镇东溪村,组织机构代码:563049684。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浙0122民初15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杭州鸿昌置业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杭州富阳时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案款4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601.5元、执行费5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5月30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现因执行需要,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本院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予以解封。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谢怡然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申屠伟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