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时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与杭州富阳时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周文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赣0121民初666号
原告:***,男,1974年3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南昌县人,住江西省南昌县。
被告:杭州富阳时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恩波大道236号迎宾苑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25254702R。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67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安徽省绩溪县人,住安徽省绩溪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杭州富阳时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22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2元,减半收取176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