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富阳时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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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1民初3541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开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彬彬,上海三方(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9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蒙城县。
被告:杭州富阳时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83725254702R,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钢圈厂路33号6楼。
法定代表人:陈峰青。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大江,男,198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永城市,系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20082024J,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严村里路277号。
法定代表人:林韵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浩,男,199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滨江区,系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杭州富阳时空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浙江城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66元(预收766元),按四分之一收取计66.50元,由***负担。
审判员沈光翠
二○二二年八月四日
代书记员徐昱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