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20120号
原告:青岛茂源停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河南元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住房保障中心,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青岛茂源停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元筑实业有限公司、商丘市梁园区住房保障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茂源停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42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闫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