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元筑实业有限公司

青岛茂源停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河南元筑实业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11民初20120号 原告:青岛茂源停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河南元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商丘市梁园区住房保障中心,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 法定代表人:***,主任。 原告青岛茂源停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元筑实业有限公司、商丘市梁园区住房保障中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茂源停车设备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421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闫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