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水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豫1623民初422号
原告:河南星海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62452906D,住所地:林州市合涧昌平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侯军生,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明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商水县练集镇***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1623102201。
法定代表人:***,系该村村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团结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星海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商水县练集镇刘楼村民委员会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河南星海建设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商水县练集镇刘楼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河南星海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履行返款协议约定支付原告损480000元及利息;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7月份,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无论甲方由于什么原因不能给乙方提供土地,造成乙方不能按期施工的,乙方启动前所投资的任何费用均由甲方负担并付乙方启动前所投费用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未能提供土地,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原告前期己经投入很大一笔资金,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前期投入费用并支付违约金。后经双方共同协商签订还款协议,被告于2013年12月、2014年9月、2014年年底、2017年9月被告分四次支付原告前期投资费用,协议签订后被告仅支付20000元,剩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为此,依照《合同法》及相关法律之规定,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商水县练集镇刘楼村民委员会辩称,1、从原告庭前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还款协议上面显示的时间来看,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2、从原告所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内容来看该合同是违法法律常识性规定,属于无效合同,所提供的还款协议也违反了被告村民的合法利益属于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原告方所起诉的事实依据属于无效民事行为,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3、本案所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违反法律规定,因涉及的是农业耕地进行工程建设,双方在没有相关职能部门签发的合法手续之前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违反法律常识性规定,村委会的账上从来没有收到原告的任何付款,被告方也没有指使过原告方合理费用的支出,因此原告诉请48万元没有事实依据,综上我们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原告河南星海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材料有:1、2012年7月20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2013年12月30日原被告签订的还款协议一份,证明原告和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事实,原告进行投资支付费用,就支付费用已经达成还款协议,最后一次还款是2017年9月份,原告的诉请并没有超过诉讼时效;2、收条8张,证明原告投资支出的费用共计49.5万元。以此证明原告所诉事实成立。
被告商水县练集镇刘楼村民委员会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据原告提交的证据,庭审质证,原被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有异议,认为原告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无效合同,还款协议行为属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因该合同和还款协议没有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原告提交的票据也不是合法有效的发票,该收据交款单位为***和社区,而不是原告。因原、被告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还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加盖有被告法人印章,还款协议也已部分履行;合同中原告的工程立项就是***和社区,收据上***和社区交款,即是原告交款,故被告异议不成立。
经庭审质证,依据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
2012年7月2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无论甲方由于什么原因不能给乙方提供土地,造成乙方不能按期施工的,乙方启动前所投资的任何费用均由甲方负担并付乙方启动前所投费用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被告一直未能提供土地,造成合同无法履行。2013年12月20日,原、被告依据双方所签合同,达成还款协议,被告于2013年12月底、2014年9月前、2014年年底、2017年9月被告分四次支付原告前期投资费用。该协议签订后被告按双方协议支付给原告20000元,剩余款项被告未付。
本院认为,原、被告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还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加盖有被告法人印章,还款协议也已部分履行,现原告要求被告按双方协议还款,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由于双方未约定,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〇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商水县练集镇刘楼村民委员会给付原告河南星海建设有限公司款48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河南星海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250元,由被告商水县练集镇刘楼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