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623民初1573号
原告:**,男,199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威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元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合涧昌平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元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