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元筑实业有限公司

某某、河南元筑实业有限公司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前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623民初1573号 原告:**,男,199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灵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威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元筑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合涧昌平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河南元筑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0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