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元筑实业有限公司

河南元筑实业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襄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1025民监11号 原审原告:河南元筑实业有限公司(曾用名:河南星海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合涧昌平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城县阿里山路北段路西。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河南首山律师事务所,系******能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首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原告河南元筑实业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能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作出(2015)襄民初字第258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经审查,原审认定河南元筑实业有限公司对涉案工程折价或拍卖价款优先受偿缺乏证据证明。本案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予以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书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