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02民初6223号
原告:河南中科启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MA3XGBQ3XP,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四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元筑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62452906D,住所地林州市合涧昌平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河南中科启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河南元筑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原告河南中科启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河南中科启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中科启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河南中科启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