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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中科启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0702民初6223号 原告:河南中科启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0MA3XGBQ3XP,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经四路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牧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三多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河南元筑实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581562452906D,住所地林州市合涧昌平大道7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河南中科启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第三人河南元筑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原告河南中科启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河南中科启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中科启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河南中科启原体育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