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坤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坤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803民初5030号
原告:江苏坤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实习),江苏山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
被告:**,男,1968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淮城镇更楼东街102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坤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8日立案。2016年8月11日,原告江苏坤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坤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江苏坤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