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坤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0126执保417号 申请人:***,女,1983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环周豪才(商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93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商河县,户籍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被申请人:江苏坤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3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通过网络查控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坤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2246元或查封同等价值其他财产。申请人***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出具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在中国银行宜兴城东支行的存款52246元(账户现有金额2284.56元),期限为一年;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坤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大道支行的存款52246元(账户现有金额1322.08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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