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3民初8790号
原告:***,男,1983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秀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市中海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兆成,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成,北京大成(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坤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0年10月22日出生,住辽宁省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被告:***,男,197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美,辽宁******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沈阳市中海海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江苏坤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22)辽0113民初8802号案件属诉讼标的同种类。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2)辽0113民初8782号案件审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