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26民初4253号
原告:**璟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商河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高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坤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璟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坤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12日立案。原告**璟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案已和解于2022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璟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276元,减半收取1638元,由原告**璟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