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坤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顺能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江苏坤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311执5760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顺能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 被执行人:江苏坤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顺能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坤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江苏坤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苏坤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鲁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周 洪 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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