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云0802民初3413号
原告:普洱泰安达物资经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7452583485。
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振兴南路16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云南乾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云南省普洱市墨江县人,现住不详。
原告普洱泰安达物资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普洱泰安达物资经贸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预交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普洱泰安达物资经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牟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