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泰安达物资经贸有限公司

普洱泰安达物资经贸有限公司、云南蒙都矿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勐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2822执恢42号
申请执行人普洱泰安达物资经贸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XXX。
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汉族,系景洪市泰安达物资超市负责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男,云南标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云南蒙都矿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
组织机构代码XXX。
住所地勐海县。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关于申请执行人普洱泰安达物资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云南蒙都矿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勐海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海民二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云南蒙都矿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普洱泰安达物资经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7月3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恢复执行。本院于2018年7月31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标的519665.20元,被执行人负担案件执行费8865.00元,合计528530.20元。本案立案执行后,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5月10日扣划被执行人云南蒙都矿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现本案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勐海县人民法院2015)海民二初字第35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效。
审判员仔戈

二〇一八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