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泰安达物资经贸有限公司

普洱泰安达物资经贸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822民初266号之一
原告:普洱泰安达物资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振兴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7452583485。
法定代表人:段绍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平成,云南乾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3年10月6日出生,彝族,云南省墨江哈尼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墨江县)人,农民,住墨江县。
原告普洱泰安达物资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立案。原告普洱泰安达物资经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洱泰安达物资经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38元,减半收取569元,由原告普洱泰安达物资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沈德明
审判员  张晓燕
审判员  周玉芳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书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