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泰安达物资经贸有限公司

普洱泰安达物资经贸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云0802执614号
申请人:普洱泰安达物资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经理。
住所地:普洱市思茅区。
统一社会信用社代码:915308007452583485。
被申请人:***,男,1983年4月4日生,汉族,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人,中专文化,打工,现住普洱市思茅区景谷县。
申请执行人普洱泰安达物资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普洱泰安达物资经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依据(2017)云0802民初234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8年4月1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普洱泰安达物资经贸有限公司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消费手续费共计546117.52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630.50元、执行费7907.00元。在执行过程中,现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彭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