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11民初294号
原告:山东苏鲁楼宇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兰山区聚才路16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临沂罗庄高冠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临沂展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临沂市罗庄区沂州路与沂河路交汇处西北角3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山东苏鲁楼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临沂展恒置业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原告山东苏鲁楼宇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苏鲁楼宇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苏鲁楼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山东苏鲁楼宇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