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0825民初3797号原告:温县鑫博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县武德镇徐堡北街养殖场对面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5MA47RFJA1J。法定代表人:王二庆,公司经理。被告:盛世恒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899号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2553154966B。法定代表人:贺顺涛,公司经理。原告温县鑫博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盛世恒达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温县鑫博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34元,减半收取5017元,由原告温县鑫博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段爱霞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张闪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