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402民初3635号
原告:商丘金石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金桥路与文化路交叉口东北角,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566483785B。
法定代表人:方洁,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攀飞,河南诚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蔺传兴,河南诚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金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国文世家3号楼4楼东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3563727872W。
法定代表人:武春晓,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盛世恒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红旗渠大道西段899号3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2553154966B。
法定代表人:贺顺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陶士印,河南正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后开义,男,汉族,1981年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盛世恒达建设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告提供的买卖合同中已约定发生争议双方同意由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本案应当移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第十条约定:经济及其它方面存在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由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十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被告盛世恒达建设有限公司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案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军号
二〇二二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韩 明
书 记 员 司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