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世恒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5民初2079号
原告:***,男,汉族,1985年8月12日生,住河南省淮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华,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8年9月16日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海,河南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郸城县自然资源局。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726731334039P。
法定代表人:杨玉民。职务:局长。
住所地: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盛世恒达建设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2553154966B。
法定代表人:贺顺涛。职务:经理。
住所地:林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翔,男,汉族,1986年12月19日生,住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商水县水鑫凿井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7440738002。
法定代表人:王源浩。职务:经理。
住所地:商水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艳立,系河南奉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郸城县自然资源局、盛世恒达建设有限公司、商水县水鑫凿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原告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赵莉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