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5民初4090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11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李之新,男,汉族,1968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郸城县自然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杨玉民职务:局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726731334039P。
地址:河南省郸城县。
被告:盛世恒达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贺顺涛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2553154966B。
地址:林州市。
被告:商水县水鑫凿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源浩职务: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7440738002。
地址:商水县。
原告***与被告***、郸城县自然资源局、盛世恒达建设有限公司、商水县水鑫凿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其诉讼权利的行使,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金建
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张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