盛世恒达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郸城县自然资源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5民初4184号
原告:***,男,1954年11月18日生,汉族,1954年11月18日生,汉族,住郸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玲,河南洺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曾用名李之新),男,1968年9月16日生,汉族,住郸城县。
被告:郸城县自然资源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726731334039P,住所地:河南省郸城县福厚街东段。
法定代表人:杨玉民,任该局局长
被告:盛世恒达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新乡市恒达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2553154966B,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西段899号332室。
法定代表人:贺顺涛,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商水县水鑫凿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37440738002,住所地:商水县城关乡大井村。
法定代表人:王源浩,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郸城县自然资源局、盛世恒达建设有限公司、商水县水鑫凿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宣判之前,当事人有权申请撤诉,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5.91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郑文利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董亚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