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81民初529号
原告:***,男,1969年8月6日出生,汉族,衡水市冀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建民,衡水市冀州区法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定州市庞村镇东南宋村2队47号,现住衡水市。
被告:***,男,1982年9月1日出生,汉族,河南省项城市孙店镇霍庄村,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汪芙功,男,1982年5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衡水市桃城区。
被告:盛世恒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林州市红旗渠大道西段899号33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02553154966B。
法定代表人:贺顺涛,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汪芙功、盛世恒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汪芙功、盛世恒达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汪芙功、盛世恒达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未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汪芙功、盛世恒达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 王立正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薛 娜
书 记 员 武晨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