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康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3301民初448号
原告:***,男,1981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二环路北四段43号1栋4单元14号。
被告:甘孜州***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甘孜州康定市炉城镇沿河西路53号。
法定代表人:郑云祥。
原告***诉甘孜州***筑工程有限公司姓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卓 玛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崩泽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