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203执698号
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富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注册号321203000002383。
法定代表人:邱改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戚鸭章,江苏戚鸭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江苏华夏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0692563225P。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泰州市华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783394770C。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女,1971年6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被执行人:江苏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泰州市华泰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753907803D。
法定代表人:王智国。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泰州市富康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华夏重工有限公司、泰州市华夏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江苏博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7)苏1203民初224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戴长宏
审判员 张志伟
审判员 刘安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吴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