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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某某电科技有限公司民事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2执357号 申请执行人:南通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南通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电科技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南***委员会于2022年3月1日作出的(2022)***字第54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南通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于2022年7月21日依法受理。因被执行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宜兴市,为方便案件执行,本案指定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较为合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苏02执357号执行案件[执行依据:(2022)***字第54号裁决书]指定宜兴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缪 星 审判员 周 科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戴蔓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