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财保24号
申请人:南通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崇川区青年中路2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066247209B。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环保科技工业园绿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通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0日向南通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36万元。申请人南通勇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提供了担保。南通仲裁委员会已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因申请人逾期不交纳诉讼费用,在本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十条、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保全申请处理。
审判员 钟 云 明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