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82财保23号
申请人:南通市华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江通路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11755876596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街街道环保科技工业园绿园路228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南通市华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29日向南通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电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予以保全,保全金额为1046756.19元。申请人南通市华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已经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市分公司的担保函。南通仲裁委员会已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市华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电科技有限公司财产1046756.19元,或者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有关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其对第三人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南通市华科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钟 云 明
二〇二一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