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1民初7919号
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21281MA1Q0GXH5H,住所地兴化市钓鱼镇太公南路东侧。
法定代表人:王达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杰,江苏格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兴化市兴东镇牛陆庄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兴化市
兴东镇牛陆庄村。
法定代表人:金明秀,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明祥,兴化市西鲍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兴化市兴东镇牛陆庄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3日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764元,由原告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於 建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 邹佳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