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206民初1953号
申请人:无锡厚本温室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14MA1W95LW60,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洛社镇洛南大道6号汇坚国际工业原料城4-2204(西站物流园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南京鑫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8MA25DDYP2F,住所地南京市高淳区漆桥街道漆桥西路112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1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南京市高淳区。
被申请人: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1MA1Q0GXH5H,住所地兴化市千垛镇*****615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无锡厚本温室工程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南京鑫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无锡厚本温室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法院冻结被申请人南京鑫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京鑫逸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江***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3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于该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