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13民初9595号
申请人:**,男,1985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
申请人:**,女,1983年12月19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石桥市。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惠钱路****。
法定代表人:丁皎遒。
被申请人:无锡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告江***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价值6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函作为财产保全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了有利于案件的审理、执行,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江***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无锡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丁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