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苏12民终3058号
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山东志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牛志宝,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千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江苏天立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友高,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剑,靖江市马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山东志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天立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2017)苏1282民初1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8年6月14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山东志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志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23440元,减半收取11720元,由山东志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预交23440元,本院退回1172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