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皖民申83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江苏天立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开发区富阳路99号3栋,组织机构代码08843997-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金蕾,江苏省靖江市马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剑,江苏省靖江市马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宿州市皖神面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道东老粮食库院内,组织机构代码75299932-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江苏天立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天立方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宿州市皖神面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宿州皖神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宿州中级人民法院(2016)皖13民终23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江苏天立方公司以其与宿州皖神公司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请求撤回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天立方公司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天立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俊